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良与被告梁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梁永亮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张天良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梁永亮向张天良支付货款7840元;2.依法判令梁永亮向张天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79.12元(计算方法:以784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为1944.2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8月29日的利息为1834.88元),以上合计为11619.12元;3.本案诉讼费由梁永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