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起诉时,原告的通常表现是:诉状能短尽短,含糊其词;只写对己有利的,隐瞒实质;不提交或少提交证据,认定证据及输赢是审判庭的职权;诉讼请求是法院主管,立案庭就得立案。这样,房地产纠纷中隐藏的违章建筑、村镇规划、土地调整、历史遗留及国家政策等现状,会使案件好立不好判,好判不好执,案结事不了。
襄城县法院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房产纠纷时,实施“立案评估”,即由立案庭牵头,民事、行政、执行等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组成立案评估小组,对房地产纠纷立案的利弊予以评估,并妥善处理。
案案评估,所有拟起诉的房地产纠纷,立案庭必须“立案评估”,制作评估表格、笔录、结果,不以纠纷群众意志为转移;现场必看,立案评估人员不但看诉状,而且必须亲自查看现场,制作笔录,掌握房地产的真实情形;约见各方,立案评估人员既见权利人,又见义务人,更见房地产主管部门、乡、村、组有关人员及群众,追根求源;释法明理,立案评估人员从审理、执行角度晓之利害,让纠纷双方明白立案风险,自愿选择“不立为主、能立可立”的申请立案模式;定纷止争,立案评估人员根据立案评估结果引导和开展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社会法庭等调解工作,以非诉方式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属法院主管的立案,立案评估的手续随卷转送审判庭;不属法院主管的告知出路,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大立案”责任大,立案工作作为第一道门,改传统的“书面审查”为“现场审查”,改传统的“重程序”为“程序实体并重”,不再是填个表、编个号、登个记;力量大,立案工作不只是立案庭的人员在做,审判、执行人员都在做,必要时鉴定、研究等人员也参加;影响大,案件立不立,不是光靠嘴说,主要靠实地做,纠纷群众认为法院不是推,确实有理有据。
自2013年9月1日实行以来,对18起房地产纠纷“立案评估”,诉前调解2起,诉调对接化解5起,社会法庭调处5起,另6起引导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