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襄城县法院民事法官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坚持做到“四个释明”,避免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匮乏而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能得到按时足额地支付。
对抚养能力与抚养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释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错误理解抚养能力逃避抚养责任的当事人,明确告知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努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抚养子女。抚养能力是一个综合衡量的标准,不是仅以短暂的失业或负担加重就认定其不具备抚养能力,免除其抚养义务的。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折抵进行释明。明确告知离婚双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给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抚养费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其应支付的抚养费,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是单纯的放弃共同财产而不明确约定将放弃的财产折抵抚养费的,那么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侯再主张抚养费。
对探望权与抚养权的关系进行释明。明确告知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探望权纠纷与抚养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探望权受到妨碍并不能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对抚养费的内容进行释明。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告知离婚双方当事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一个综合确定的数额,不能将其单纯地理解为生活费。当然,这里的医疗和教育费用仅指一般意义上的,如果孩子发生了较大数额的医疗、教育费用,之前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教育费的情况,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的或者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承诺在抚养费之外额外负担医疗、教育费的,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也是允许的。此外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因此抚养费的内容并非包括子女的所有花销,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以双方现有的经济条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