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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16:01:4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孙艳勤:

本院受理原告蔺强均诉孙艳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291元,自2019年11月23日按三至五年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应支付利息1120.58元,本息合计7411.58元(利息以本金6271元为基数,此后的利息顺延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及交通费等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赵献波团队0374-7356026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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