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建义: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甘泉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建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甘泉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徐建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赵献波
电话:0374-7356003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