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彭程: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程偿还原告张会卫货款109986元,并向原告张会卫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到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912.92元,由被告彭程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赵献波
电话:0374-7356003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