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欢欢: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欢欢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赵献波团队0374-735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