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星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诉前调3687号质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前鉴定申请书。王秀琴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赵星永赔偿手术费三万二千元,以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变更)。二、请求法院对原告王秀琴做伤残等级。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举行鉴定听证会。
特此公告
承办人:王晓莉
电话:0374-8519998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