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米军福、柳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苏汉东与被告米军福、柳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米军福、柳红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苏汉东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米军福、柳红霞归还原告苏汉东购酒款2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2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米军福、柳红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