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朝迎: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富诉你与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886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李国富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1倍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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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硕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