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亚卫、王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90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冯亚卫、王娟娟共向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支付由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人民币491830.64元,并支付利息5508.50元(利息以491830.64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27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暂计算至2023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491830.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78*****
联系人:刘琳贝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