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安省: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刚诉被告虎艳华与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64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郑永刚请求:一、判令被告虎艳华代替第三人张安省向原告郑永刚偿还50000元(或者以2018年3月7日转让时的鉴定评估价为准)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有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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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琳贝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