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帅兵: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千景水产商行与被告王帅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3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千景水产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千景水产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上诉,则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