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苏保伟、张彦秋: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千美汇日化店与被告苏保伟、张彦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苏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襄城县千美汇日化店偿还货款30436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4月7日起以3043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襄城县千美汇日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9元,由被告苏保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