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11:24:0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豫鑫展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8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案按原告郑州豫鑫展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67元,由原告郑州豫鑫展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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