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浩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营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99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张国营诉讼请求:一、诉请被告给付原告财产,人工损失3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八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