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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7 18:39:0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县汪永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皓龙调味品店与被告襄城县汪永商贸有限公司、王燕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9978.5元及利息(利息以1997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3年9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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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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