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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促销也要做好安全保障!

发布时间:2023-06-06 08:23:10


    清仓大甩卖、全场五折、免费送礼品...”商家为销售产品,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出不穷而促销往往人数众多伴随着拥挤,一不小心便有受伤可能因此在促销时,商家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5日某电动趁五一假期促销产品,在浚县王庄镇某村搭建舞台行促销演出,发放小礼品时,由于群众较多造成拥挤,导致原告何某在地受伤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上肢损伤。因促销现场人员众多,原告也不知是谁将自己挤翻在地,多次找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某电动车商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999.54元              

【法院调解】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和提醒,自己未注意安全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商家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自己也承认在促销中存在一定过错。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争议,各执一词被告称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促销活动人潮拥挤是客观事实,原告自愿参加活动且为了获得小礼品而被挤摔伤,应找直接侵权人索赔。原告对后续治疗费用提出质疑,要求增加后续治疗的权益保障。在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和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决定将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问题作为突破口,并根据案情基本情况、双方的责任大小等多种因素,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告知被告身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自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原告作为参与活动时应对自身能力多加考量并注意安全。经过一天时间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当天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5000元,双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每逢节假日,各类促销活动不断。提醒各商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通过设置警示标识、增加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等方式,避免发生拥挤冲撞甚至踩踏等事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和促销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做到文明有序,切勿以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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