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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9 16:36:5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盼盼:    

本院受理原告樊向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樊向阳与被告刘盼盼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向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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