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金山、王阿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852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陈秋风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龚金山、王阿玲偿还借款9万元。二、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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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岳豪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