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法〔2019〕17号
关于随机分案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均衡、透明、公正、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均衡法官工作量,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随机分案是指按照一定的分案规则,运用信息技术, 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
第二条 随机分案适用于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
第三条 随机分案应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预先设置庭室分案规则和法官分案规则。
(一)庭室分案规则。结合庭室所受理辖区案件范围和专业审判范围确定。
(二)法官分案规则。在庭室内实现随机分案。随机分案规则可根据审判运行态势适时调整。
第四条 指定分案是指对于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由院长、庭长可以指定或变更承办法官。
第五条 院长、庭长按照权限可以对下列情形的案件指定分案:承办法官调整结果和理由应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承办法官因岗位交流、孕产、病事假、教育培训、因公出差等事由,离岗两周以上的,可申请暂停分案;暂停分案的申请由庭长、院长逐级审批确认。
上述事由清除后,庭长应及时恢复分案,并将恢复情况向院长报备。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院长、庭长”包括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管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参照副院长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