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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机分案的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9 18:35:17


襄法〔2019〕17号




关于随机分案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均衡、透明、公正、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均衡法官工作量,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随机分案是指按照一定的分案规则,运用信息技术,  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二条  随机分案适用于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

第三条  随机分案应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预先设置庭室分案规则和法官分案规则。                                   

(一)庭室分案规则。结合庭室所受理辖区案件范围和专业审判范围确定。

(二)法官分案规则。在庭室内实现随机分案。随机分案规则可根据审判运行态势适时调整。

第四条  指定分案是指对于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由院长、庭长可以指定或变更承办法官。

第五条  院长、庭长按照权限可以对下列情形的案件指定分案:承办法官调整结果和理由应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承办法官因岗位交流、孕产、病事假、教育培训、因公出差等事由,离岗两周以上的,可申请暂停分案;暂停分案的申请由庭长、院长逐级审批确认。

上述事由清除后,庭长应及时恢复分案,并将恢复情况向院长报备。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院长、庭长”包括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管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参照副院长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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