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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3 10:57:1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勇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豫鑫展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郑州豫鑫展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勇华支付郑州豫鑫展柜有限公司货款及人工费人民币20700元;2.依法判令李勇华支付郑州豫鑫展柜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48.88元(计算方法:以人民币20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以上1、2项暂合计人民币22248.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勇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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