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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3 10:07:1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马丙寅: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丙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计息办法:自2023年4月23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实- 5 -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4.88元,由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负担224.88元,被告马丙寅负担2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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