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蒙:
本院受理原告樊志钦与被告王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王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樊志钦偿还货款4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