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公正:
本院受理原告霍晴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公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晴晴借款81162元。案件受理费1829.06元,由被告杨公正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