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德旭鞋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襄城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与河南德旭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襄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二、被告河南德旭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费222788元、滞纳金66836.4元,共计289624.4元。三、被告河南德旭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园区综合服务中心4号楼201-502共75套公租房腾退交付原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月租金9338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交回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2.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德旭鞋业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