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孝忠诉王海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682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赵孝忠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王海涛、孙秀霞偿还原告赵孝忠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法院规定计息标准计算至还完款为止。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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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