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占召、陈丁丁:
本院受理原告孙淑敏与被告韩占召、陈丁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服装款87755元,并自2021年11月29日至还清之日按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10: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