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孙智强与被告刘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459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