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海通: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喜与你赡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每个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支付办法:从2023年6月份开始,于每个月1号支付),并承担原告后续的医疗费和护工费,以实际发生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