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安省: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刚诉你与虎艳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张安省与虎艳华之间关于别克林荫大道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SGEW53B3AS059035,原车牌号豫KZS028号)的转让行为。二、驳回原告郑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 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张安省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