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1025民初1481号
汪海滨:
原告王二桥与被告汪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汪海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二桥借款31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1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汪海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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