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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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46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签订的《襄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已解除。二、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222788元和滞纳金66836.4元,2023年2月24日之后的占用费用,按照12139.4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将承租的75套公共租赁住房交回原告。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十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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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