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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09:34:0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苏保伟、张彦秋: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千美汇日化店与被告苏保伟、张彦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4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4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上浮50%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3年718日上午9: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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