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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09:32:2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蒋景申:

本院受理原告聂国民与被告蒋景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欠款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3年718日上午10: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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