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国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22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4元,由原告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7.64元,由被告王国永负担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