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博文:
本院受理司玉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博文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司玉博欠款1.9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博文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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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