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菲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菲菲借款本金57.32万元并自2023年3月24日起以57.3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32元,由被告杨兵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