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聂学志:
本院受理陈思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聂学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思杰货款140005.2元。案件受理费3100.1元,由被告聂学志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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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