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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1: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仲晓民:

本院受理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李青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仲晓民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59568.37元及垫付费用(即年化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7日为32377.71元)共计91946.08元;2.判令被告李青阳对仲晓民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仲晓民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苏ER0C3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以上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对抗善意第三人;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王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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