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崇德置业有限公司、王明盈:
本院受理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崇德置业有限公司、王明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025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崇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60万元。二、被告河南省崇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100万元。三、被告河南省崇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 463213.33 元。四、驳回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2186.98 元,由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3800.98 元,由被告河南省崇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8386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