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网上交退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提高我院信息化应用水平,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 诉讼,现印发《网上交退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
网上交退费工作规范(试行)
为提升我院信息化水平,响应上级法院要求,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我院已全面升级网上交退费系统。为保障网上交退费系统顺利进行,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应用水平,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立案庭在原有立案交费窗口、pos机、银行转账等传统交费渠道外,新开通手机移动支付缴费功能,当事人仅需使用手机对准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扫码,即可完成诉讼费缴纳,真正实现“开单即缴,即缴即走”。
第二条 当事人注册并登陆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提交材料完成立案申请,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进行二维码扫码交费,当事人缴费完成后,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费凭证,当事人可自行下载打印,作为已缴纳诉讼费凭证。
第三条 线下退费(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退费窗口办理):
(一)公民个人退费应提供如下材料:
1.承办法官开具的结算票据;
2.交费时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一联;
3.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联系电话。
4.银行卡信息(包括户名、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全称)。
(二)法人、其他组织退费应提供如下材料:
1.承办法官开具的结算票据;
2.缴费时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一联;
3.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银行卡信息(包括户名、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全称)。
6.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一份。
(三)委托代理人代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退费
除了具备第(一)、(二)项材料外,不论委托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是律师的应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中必须载明所退款项打入的银行账号及开户全称、联系电话。
第四条 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承办法官可在本人承办案件中,点击申请退费,填写完整的退费信息后,提交财务室审批,财务室审批并退费完成后,系统以短信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如在退费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予以退回退费申请,请重新填写后再次提交。
第五条 诉讼费用退费范围: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总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
(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的法院维持第一审的法院做出的裁定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