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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2 08:11:3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保亚: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拖欠款项10388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6月15日起以本金10388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3年6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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