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世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公社诉许昌世辉商贸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许昌世辉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刘广辉偿还原告刘公社货款41960元,并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年5%利率自实际欠款日至还款日利息约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赵献波团队0374-735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