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吕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荣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暂计人民币44429.6元,(该利息自2017年8月7日起暂计至2013年3月29日此后利息计至货款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赵献波团队0374-735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