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11:00: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安省: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刚诉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9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郑永刚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张安省与被告虎艳华于2018年3月7日的车辆转让协议(车辆转让时价值预估10万元)。二、依法确认被告张安省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被告虎艳华把涉案车辆恢复登记在被告张安省名下;或者依法判令被告虎艳华把涉案车辆转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所对应的款项交付法院,代偿被告张安省欠付原告郑永刚的债务。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三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