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占召、陈丁丁:
本院受理张鞠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占召、陈丁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鞠香货款 1760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 2023年 1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5.0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鞠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44.32 元,由被告韩占召、陈丁丁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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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