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杨杨:
本院受理司题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司题铭与被告被告李杨杨签订的《许昌市襄城县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房屋买卖转让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李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司题铭购房款802970.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802970.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日返还原告司题铭垫付的房屋契税款9577.84元、天然气施工费3200元;四、原告司题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襄城县茨沟乡泰安路与百宁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瑞贝卡兴天下22号楼1单元9层901号房屋返还被告李杨杨;五、驳回原告司题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60.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10元,由被告李杨杨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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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