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盛娟娟:
本院受理闫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闫永与被告盛娟娟离婚。二、婚生女闫雨霏、闫雨霁,婚生子闫正通由原告闫永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永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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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