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福宽: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志与被告河南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福宽、樊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下欠款项1827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6日,利息为1880.67元),以上本息共计20150.67元;2.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23年2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3)豫1025民初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福宽、樊晓芳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150.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21.51元,由申请人朱国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5:3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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